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党的建设知识的通知
各位党委委员、各支部书记及支部委员:
2018年4月28日下午,市委组织部召开了关于做好迎接省委巡视组对党建工作进行巡视的工作会议,要求各党(委)支部要充分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局机关和各学校党(委)支部书记、委员要带头学习党建基本知识,通过灯塔在线平台和其它方式熟悉组织工作的应知应会知识(附件1、附件2仅做参考)。
2、各党支部要将组织工作应知应会知识发到每个党员手中,组织好党员学习党建基本知识。
3、五一假期后,省委巡视组将对我市党建工作巡察,采取查看党建材料和与部分领导干部、党员代表座谈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座谈了解领导干部和党员对党建知识的知晓情况。
附件1:组织工作应知应会
附件2:“党组织生活怎么过”系列微视频
潍坊工商职业学院党群工作部
2018年5月2日
附件1: 组织工作应知应会
一、基层党建工作知识
1.“三会一课”内容是: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一次;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一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一次;党课,一般每季度一次。
2.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3.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可以采取支部大会的形式,也可以采取党小组会的形式。
4.发展党员“十六字”方针是: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
5.“两学一做”是指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
6.“三大”是指“大学习、大调研、大改进”。
7.现阶段我国主要矛盾: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8.“四个自信”: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四个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四个服从”: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9.两新组织是指: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
10.省党建信息化平台名称为“灯塔-党建在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自去年12月份起开展“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竞赛”活动,每月一期,目前已到第五期。
二、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
(一)“二十字”好干部标准
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3.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4.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5.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6.民主集中制原则;
7.依法办事原则。
(三)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程序
1.动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和初步建议,向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2.民主推荐。主要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3.考察。主要包括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发布考察预告、会议测评和个别谈话征求意见等。
4.讨论决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基本程序为:
(1)有关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3)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按照规定,主要负责同志末位表态。
5.任职。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对决定任用的干部,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三、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情况;
(二)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
(三)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持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规定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已登记的房产,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登记的房产,面积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为准);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本规定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所称“股票”,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发行、交易或者转让的股票。所称“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发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称“投资型保险”,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包括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和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督。年度集中报告后,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摘自2017年2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附件2:
“党组织生活怎么过”系列微视频链接
共产党员官网
http://xuexi.12371.cn/2018/04/13/VIDA1523608317457755.shtml
1、 支部主题党日活动
2、 三会一课
3、 组织生活会
4、 谈心谈话
5、 党性体检、民主评议
6、 民主生活会